起 訴 書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5021973********,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貴州省清鎮(zhèn)市**鎮(zhèn)**村**組,現(xiàn)住址同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被貴陽市貴安新區(qū)公安局取保候?qū)?,同?月26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貴安新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2月27日19時許,被告人李某某無證醉酒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沿貴煙線往貴安新區(qū)湖潮鄉(xiāng)中八村方向行駛,行駛至貴煙線31公里中八村路段時,撞到道路右側(cè)同向步行的佘某某、黃某某,造成佘某某受傷后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黃某某受傷及無牌二輪摩托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鑒定,佘某某系重型顱腦損傷死亡,無牌二輪摩托車為機動車,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為225.62mg/100ml,李某某負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佘某某、黃某某無責任。案發(fā)后,李某某與黃某某及佘某某家屬達成和解協(xié)議,已賠償對方損失,獲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諒解書等;2.證人證言:證人王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黃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交通事故認定書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李某某無證醉酒駕駛無號牌機動車致一死一傷,負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州省清鎮(zhèn)市人民法院
檢 察 官: 崔磊
檢察官助理: 謝卓
2020年5月20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彛?lián)系方式:1363910****。
2.隨案移送公安偵查卷2冊,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3.證人名單見卷內(nè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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