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界檢未檢刑訴〔2020〕14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421291968********,漢族,初中文化,駕駛員,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辦事處**行政村**路**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界首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及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13時38分許,被告人李某某持B2型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車牌號為皖K*****牌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沿界首市**路自北向南行駛至**路與**路交叉口右轉彎時,與沿同向行駛至上述位置的被害人梁某某駕駛的“愛瑪”牌兩輪電動車(車輛載乘客被害人王某某)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致王某某當場死亡、梁某某受傷,兩車受損。后經鑒定,王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死亡。同年10月17日,經界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出具道路事故認定書,李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到案經過等書證;
2.證人張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梁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鑒定意見;
6.界首市公安局所作的現(xiàn)場勘驗筆錄;
7.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琳琳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羈押于界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共139頁,光盤2張?!?/span>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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