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南沙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穗南檢一部刑訴〔2020〕Z238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28311976********,漢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省安仁縣**鄉(xiāng)**村**組**號。2020年1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廣州市公安局南沙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廣州市公安局南沙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廣州市公安局南沙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聽取了被害人家屬的意見。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與被告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并進行證據開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9月25日10時許,被告人李某某駕駛車牌號為粵AA****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沿本區(qū)**鎮(zhèn)**路由南往東右轉駛入**路時,因駕駛機動車右轉彎未提前駛入最右側的車道轉彎及操作不當,導致駕駛車輛與被害人高某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被害人高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李某某留在現場等候處理。經鑒定,被害人高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嚴重的胸腹腔閉合性損傷而死亡。經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南沙大隊認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李某某已賠償被害人家屬損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駕駛機動車,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案發(fā)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李某某案發(fā)后賠償了被害人家屬損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屬諒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結合全案及認罪認罰具結內容,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宣告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凌鋒
檢察官助理:胡云寶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被取保候審(聯系電話:1382440****)。
2、本案訴訟卷宗共3冊。
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認罪認罰具結書》、《刑事案件證據開示清單》各1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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