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太檢一部刑訴〔2020〕162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出生于1992年*月**日,居民身份證號碼4127241992********,漢族,初中畢業(yè),農民,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太康縣**鄉(xiāng)***行政村**莊。因涉嫌傳授犯罪方法犯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太康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由太康縣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太康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傳授犯罪方法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至2019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將從姜某某(另案處理)處購買的成套作弊器材、帶有作弊程序的麻將機等賭具,分別出售給孔某某、王某某等人,負責安裝后當場將上述作弊器材等賭具的具體使用方法傳授給孔某某、王某某等人用于參賭時騙取他人賭資。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搖控器、色子、麻將機等作弊器材;
2、書證:戶籍證明、前科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等;
3、證人朱某某、王某某、孔某某等人的證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現場勘驗筆錄;
6、視聽資料:光盤一張。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營利為目的,將成套作弊器材等賭具出售給他人,向他人傳授該作弊器材用于實施犯罪的具體使用方法,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傳授犯罪方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案發(fā)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太康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宋**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各一份;
4、視聽資料:光盤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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