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珠香檢公訴刑訴〔2019〕1239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4290011967********,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湖北省隨縣**鎮(zhèn)**村**。2011年11月17日因犯偷越邊境罪被珠海市香洲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因偷越國(邊)境嫌疑,于2019年6月2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偷越國(邊)境罪,經珠海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7月2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偷越邊境罪移送珠海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該院于2019年8月9日交由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4年2月4日4時許,被告人李某某從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偷越邊境到珠海市時,在珠海市香洲區(qū)拱北國防公路(跨境工業(yè)區(qū))邊防警戒區(qū)被執(zhí)勤哨兵當場抓獲,當日因偷越邊境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給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2.2016年9月29日23時許,被告人李某某從珠海市一處不知名海邊乘船偷越邊境到達澳門,后在澳門被警方查獲。2018年2月1日被遣返回珠海,當日因偷越邊境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給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3.2019年6月22日2時許,被告人李某某從珠海市灣仔十字門會展中心附近海邊游泳偷越邊境到達澳門,當日3時許在澳門被警方查獲,同年6月24日被遣返回珠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行政處罰決定書等相關書證材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guī),3次偷越邊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偷越邊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珠海市香洲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朱園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羈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隨案移送案卷二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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