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高檢一部刑訴〔2020〕177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25271974********,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高某某**鎮(zhèn)**村,農(nóng)民,住**村**號。因犯危險駕駛罪于2018年4月25日被山東省夏津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2018年8月10日刑滿釋放。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高某某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高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16時50分許,被告人李某某無證醉酒后駕駛魯******號牌輕型貨車沿**鎮(zhèn)**街由東向西行駛至**鎮(zhèn)**附近,因與張某某發(fā)生沖突,被舉報,后被查獲。案發(fā)后,經(jīng)物證檢驗鑒定,被告人李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為130.9mg/100ml。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經(jīng)電話通知到高某某**隊接受訊問,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受案登記表等;2.證人張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李某某無證駕駛機動車,應(yīng)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李某某有前科,可以酌情從重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高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馬海濱
檢察官助理:王金翠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诟吣衬?*鎮(zhèn)**村**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
3.證人名單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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