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休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介檢刑刑訴〔2020〕91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24021995********,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屬派出所山西省介休市**派出所,住址介休市**鎮(zhèn)**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介休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
本案由山西省介休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23時許,被告人李某某和化某某等人在介休市花園街某某飯店吃飯、飲酒后,李某某欲開化某某的吉J*****的黑色雅閣牌小型轎車練練手,李某某向化某某拿上車鑰匙,開上車準備從路沿石上把車倒下來時,碰到后方的小轎車,李某某和該車主協(xié)商好賠償事宜后乘車去了貝萊特酒店,化某某隨后到酒店找到了李某某,二人因李某某倒車剮蹭的事發(fā)生了口角。28日3時33分,化某某報警稱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駕駛牌號為吉J*****的黑色雅閣牌小型轎車。民警經(jīng)現(xiàn)場詢問被告人李某某后將其帶回大隊進一步核實,對李某某進行了呼吸酒精測試,結論為183.5mg/100ml。后民警帶李某某在介休市人民醫(yī)院進行血樣抽取,經(jīng)山西省平遙司法鑒定中心血液酒精檢測司法鑒定,鑒定意見為177.88mg/100ml。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查獲經(jīng)過、呼吸酒精測試結果確認書等;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3.鑒定意見;4.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現(xiàn)場的攝錄儀錄音錄像。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因挪動車位而駕駛車輛,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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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介休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麗萍
檢察官助理: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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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谄渥∷?/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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