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雄檢刑訴〔2020〕72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402231979********,漢族,初中,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廣東省韶關(guān)市南雄市**村委會**村**號,住廣東省韶關(guān)市南雄市**村委會**村**號。2018年10月9日因危險駕駛罪被南雄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因辦案,于2020年12月23日被南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南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某某危險駕駛案,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12月8日10時左右,被告人李某某無證駕駛粵FG****小型轎車,由西向東行駛至廣東省韶關(guān)市南雄市雄東路汽車站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現(xiàn)場呼氣式檢驗乙醇濃度為119mg/100ml,遂被帶到醫(yī)院抽血備檢。2020年12月9日經(jīng)廣東南天司法鑒定所韶關(guān)分所對李某某的血樣作乙醇定量分析,檢測出乙醇濃度為i116.92mg/10ml,達到《車輛駕駛?cè)藛T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10)醉酒駕駛標準,涉嫌危險駕駛罪。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2.證人證言;3.鑒定意見書;4.書證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無駕駛資格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
被告人李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南雄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吳良珍
???????????????????????????????????????????????檢察官助理?呂?蓉???????????????????????????????????????????????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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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現(xiàn)被羈押在南雄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6.換押證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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