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川成郫檢刑訴〔2021〕9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204831992********,漢族,初中文化,成都市**有限公司廠長,戶籍所在地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qū)**鎮(zhèn)**村委**塘**號。2021年1月11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區(qū)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月23時10分許,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因飲酒駕駛致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醉酒后駕駛川A*****號小型轎車,行駛至成都市郫都區(qū)郫花路中信大道路口,被民警擋獲。經(jīng)鑒定,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39.8mg/100ml。
2020年12月7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經(jīng)電話通知后到郫都區(qū)公安分局接受進一步調查。
另查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分別于2020年8月2日、2020年9月14日飲酒駕駛機動車被行政處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證人證言、書證、鑒定意見、被告人的供述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李某某未被采取強制措施,經(jīng)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因其具有自首、初犯、認罪認罰等量刑情節(jié),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成都市郫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周雷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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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成都市郫都區(qū)看守所;
訴訟卷二冊;
《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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