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左旗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土左檢一部刑訴〔2020〕133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501211989********,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內蒙古自治區(qū)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住土默特左旗**鎮(zhèn)**路**管區(qū)**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審。現(xiàn)取保候審。
本案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01時00分許,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駕駛蒙A*****號小型轎車沿土默特左旗察素齊鎮(zhèn)云川路由北向南行駛至道路西側公共衛(wèi)生間南30米處時,與前方同向行駛的蒙A*****號小型轎車尾部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以(呼)公交(物)鑒(酒檢)字【2019】3424號血液酒精含量檢驗報告認定:被告人李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為178.42mg/100ml,已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規(guī)定值。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勘驗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的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并發(fā)生交通事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檢察官:任樹崗
檢察官助理:范欣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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