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寶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寶檢訴刑訴〔2020〕356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10231961********,漢族,初中文化,個體,住寶某某**小區(qū)**棟**室(戶籍所在地為寶某某**路**號**室)。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寶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寶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11時許,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駕駛牌號為蘇B8****小型轎車沿南園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安宜高級中學南門處時,與道路中央隔離欄發(fā)生碰撞,致車輛、隔離欄受損。蘇州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93mg/100ml。寶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某某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被告人李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寶某某公安局出具的戶籍資料等書證;
2.證人丁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蘇州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規(guī),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寶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冠
檢察官助理:秦霞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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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其處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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