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射檢一部刑訴〔2020〕450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9241964********,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鹽城市射陽縣**鎮(zhèn)**村**組**號,現(xiàn)暫住南京市江寧區(qū)**小區(qū)**幢**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射陽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射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8月1日13時許,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駕駛逾期未檢驗的蘇JN****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沿省道226線由南向北行駛至射陽縣興橋鎮(zhèn)黃沙港大橋北側(cè)交叉路口右轉(zhuǎn)彎時,與王某某駕駛的蘇J6****號輕型普通貨車相撞造成事故,致李某某受傷,兩車局部損壞。經(jīng)鹽城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李某某的血樣中檢出乙醇,含量為每百毫升91毫克。
被告人李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射陽縣公安局出具的人口信息、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書證;
2.證人王某某、楊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鹽城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物證檢驗報告等鑒定意見;
5.射陽縣公安局制作的現(xiàn)場勘查筆錄、事故現(xiàn)場圖及照片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錢??進
檢察官助理:夏婷婷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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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彛瑫鹤∧暇┦薪瓕巺^(qū)**小區(qū)**幢**室(聯(lián)系電話:1762593****)。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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