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205831981********,漢族,大專文化,個體,住江蘇省昆山市**鎮(zhèn)**村**號。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月7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1月7日經(jīng)本院決定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李某某,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2月26日20時28分許,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駕駛蘇A1****小型轎車行駛至昆山市昆太路市后街路口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
經(jīng)蘇州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55mg/100ml。
被告人李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身份信息、駕駛資格查詢信息、呼氣酒精含量測試單、血樣提取登記表等;
2.證人張某某、楊某某、趙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蘇州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
5.視聽資料:執(zhí)法錄像。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汪麗娜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昆山市**鎮(zhèn)**村**號。
2.全部案卷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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