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辛檢一部刑訴〔2020〕147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23011974********,漢族,群眾,辛集市**廠職工,戶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街**號**宿舍**棟**單元**室,住辛集市**小區(qū)**。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辛集市公安局決定,2020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審,于2020年9月2日改變?yōu)樾淌戮辛?,現(xiàn)羈押在辛集市看守所。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21時30分許,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駕駛冀A*****小型轎車,沿宴西路的**小區(qū)東側路段由北向南行駛至(馮方線主干001號電桿)處,駛入逆向,與由南向北行駛馬某某駕駛的冀A*****小型轎車相撞,造成馬某某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辛集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鑒定李某某靜脈血中檢出乙醇成分,其含量為:192.92mg/100mL。經(jīng)辛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集體研究認定李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馬某某無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報警案件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發(fā)破案經(jīng)過、駕駛證號機動車查詢、戶籍證明信及常住人口信息、認罪認罰具結書;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馬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司法鑒定意見書及鑒定意見通知書;5.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等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人身檢查筆錄及照片;6.視聽資料:行車記錄及行車記錄儀截圖。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交通法規(guī)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涉嫌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二條、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建議對李某某判處拘役二個月左右并處罰金二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孫英華
檢察官助理:穆丹
2020年9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一冊77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有關涉案款物情況:光盤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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