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蘭考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蘭檢一部刑訴〔2020〕659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225************,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開封市蘭考縣,住蘭考縣**鄉(xiāng)**村四組,因涉嫌犯有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蘭考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開封市蘭考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7月16日22時許,被告人李某某酒后無證駕駛一輛無牌兩輪摩托車,行駛至蘭考縣爪營鄉(xiāng)齊場村村口處,被蘭考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查獲,后經檢測,李某某的血液內檢測出乙醇,其含量為119.41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案件來源及破案報告、受案登記表、李某某的戶籍證明及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酒精測試儀結果單、現(xiàn)場抽血照片、血樣提取登記表、駕駛人李某某未辦理機動車駕駛證的信息查詢結果單、涉案摩托車未辦理機動車入戶證明、民警出具的證明材料等;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3、鑒定意見:開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血醇報告單:李某某血液內乙醇含量為119.41mg/100ml;4、蘭考縣公安局民警訊問李某某的視頻光盤。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無證駕駛無牌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危險駕駛罪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蘭考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建
周瑞杰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兩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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