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鹿檢一部刑訴〔2020〕2248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31221991********,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工,戶籍所在地湖南省瀘溪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溫州市公安局取保候?qū)?,?020年8月19日經(jīng)本院決定,于同日被溫州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溫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凌晨0時許,被告人李某某飲酒后駕駛非營運浙C31***轎車,行經(jīng)本區(qū)江濱路仰義西延線新二代建筑工地前路段時,碰撞道路旁機非隔離護欄,造成機非隔離護欄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李某某在現(xiàn)場等候交警處置。經(jīng)道路交通部門認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經(jīng)檢驗,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228mg/100ml。
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賠償華錦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甌江路西延(江濱A線西段)二期道路工程項目部人民幣7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全國常住人口詳情、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駕駛?cè)诉`法查詢、血樣提取登記表、聲像資料提取登記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科情況核查記錄表、事故現(xiàn)場照片、血液提取照片、賠償證明;
2.?證人證言:證人向某某、劉某某的證言,到案經(jīng)過、情況說明;
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檢驗報告;
5.?視聽資料:執(zhí)法記錄儀錄像。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酌情從重處罰;賠償并獲諒解,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3000元,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林??毅
檢察官助理?謝毅特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lián)系方式1586873****;
2.《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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