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鄂利檢一部刑訴〔2021〕18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002341989********,漢族,高中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重慶市開州區(qū)**鎮(zhèn)**街**號,住利川市**村**組。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26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2月19日18時許至23時許,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在利川市**路**餐館、**路**餐館飲酒后,于次日0時許駕駛渝D****7小型汽車從**村出發(fā)準備前往重慶市開州區(qū),行駛至萬廣高速利萬向5KM+500M路段時,與前方車輛發(fā)生追尾事故。經(jīng)認定,李某某負本起事故全部責任。經(jīng)鑒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97.4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違法犯罪經(jīng)歷查詢證明、到案經(jīng)過、血樣提取登記表、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機動車、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戶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協(xié)議等書證;2.證人溫某某、趙某某、韓某某的證言;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恩州)公(司)鑒(理)字[2020]1120號檢驗報告、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4.現(xiàn)場勘驗筆錄;5.事故現(xiàn)場視頻、抽血視頻;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牟倫文
?????????????????????????????????檢察官助理:何睦琳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利川市**村**組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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