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石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靈檢刑刑訴〔2020〕60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24021992********,漢族,??莆幕?,戶籍所在地山西省晉中市介休市**鎮(zhèn)**村**號,現(xiàn)住山西省晉中市介休市**街**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靈石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靈石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靈石縣人民檢察院決定,于2020年4月28日依法對其取保候審。
本案由晉中市靈石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1月12日6時27分,被告人李某某因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被山西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六支隊一大隊民警現(xiàn)場查獲。經山西萬衡司法鑒定中心對李某某血樣進行鑒定,2020年3月10日山西萬衡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晉)萬衡(毒)檢字【2019】第387號鑒定意見為:從送檢李某某的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其含量為161.14mg/100ml。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1月30日主動到山西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六支隊一大隊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等證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靈石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燕一登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住山西省晉中市介休市**街**號,聯(lián)系方式1338354****.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