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張掖市肅南裕固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肅檢一部刑訴〔2020〕27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222251976********,漢族,小學文化程度,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甘肅省張掖市高臺縣,住甘肅省張掖市高臺縣**鎮(zhèn)**村**社**號。曾因飲酒駕駛機動車,于2020年5月25日被肅南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的罰款。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肅南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甘肅省肅南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告知了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0時15分許,被告人李某某飲酒后無證駕駛甘G*****號正三輪載貨摩托車,從肅南縣明花鄉(xiāng)開發(fā)區(qū)出發(fā),沿Y378線往高臺縣新壩鎮(zhèn)許三灣村方向由西向東行駛,行至3公里加200米處時,被肅南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明花中隊民警查獲。
經(jīng)甘肅申證司法醫(yī)學鑒定所鑒定,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79.88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接處警情況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書證;
2.證人楊某某、張某某證言;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辯解;
4.甘肅申證司法醫(yī)學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
5.執(zhí)法記錄儀視頻。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無證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李某某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且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五項、第七項之規(guī)定,應依法從重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甘肅省張掖市肅南裕固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副檢察長:李登國
檢察官助理:公占嘉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于甘肅省張掖市高臺縣**鎮(zhèn)**村**社**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5.《證人(鑒定人)名單》1份
6.光盤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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