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銀市白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白檢刑檢刑訴〔2021〕20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6204021978********,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肅**股份有限公司職工,戶籍所在地甘肅省白銀市白某某,住甘肅省白銀市白某某**園**號樓**單元**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月7日被白銀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白銀市公安局白銀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適用速裁程序。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1年1月1日09時45分許,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駕駛甘D*****號小型普通客車沿**道由西向東行駛至**加油站西側(cè)路段時,車輛駛出路外與道路南側(cè)土坡發(fā)生碰撞,致李某某本人受傷,并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白銀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檢驗鑒定:送檢李某某血樣中檢出乙醇,含量為221.2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扣押物品清單、查獲經(jīng)過、照片等物證、書證;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3.白銀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從重處罰;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mg/100ml以上,從重處罰;認罪認罰并自愿簽署具結(jié)書,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七條三款的規(guī)定,建議對被告人李某某判處拘役四個月,可以適用緩刑,并處罰金7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一款、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白銀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馬金池
檢察官助理:彭麗君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在白銀市白某某**園**號樓**單元**室候?qū)彙?/span>
2.案卷材料2冊,起訴書8份。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