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前旗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鄂前檢刑訴〔2020〕90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為3709821971********,漢族,大學??莆幕潭?/span>,鄂托克前旗**鎮(zhèn)中心**職工,戶籍所在地為山東省泰安市新泰市,住鄂托克前旗**鎮(zhèn)**棟**單元**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鄂托克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鄂托克前旗人民檢察院決定,于2020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審,由鄂托克前旗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鄂托克前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2月14日1時18分許,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駕駛車牌號為“魯J**”的“東風”牌小型普通客車,從鄂托克前旗**鎮(zhèn)**小區(qū)出發(fā),沿鄂托克前旗上海廟鎮(zhèn)西環(huán)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臨沂路與西環(huán)街丁字路口附近處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2020年12月14日,經(jīng)鄂爾多斯市安泰司法鑒定中心檢驗,被告人李某某被查獲時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36.83mg/100ml,屬醉酒狀態(tài)。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及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查獲經(jīng)過及歸案情況說明、駕駛證查詢信息、行駛證查詢信息;2.證人張某某、王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5.現(xiàn)場筆錄;6.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檢??察??官?杜春艷
???????????????????????????????????????????????檢察官助理?白薈蓉???????????????????????????????????????????????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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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內蒙古自治區(qū)鄂爾多斯市鄂托克前旗**鎮(zhèn)**棟**單元**室住所處;
2.案卷材料一冊;
3.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5.量刑建議書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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