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瀘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瀘瀘檢公訴刑訴〔2019〕235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5211996********,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務(wù)工,出生地四川省瀘縣,戶籍所在地瀘縣**鎮(zhèn)**村**組**號,現(xiàn)住戶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瀘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同?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瀘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9月20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5月9日晚23時許,被告人李某某飲酒后駕駛川******號小型轎車行駛至瀘縣港城大道黃金村路段遇執(zhí)勤民警設(shè)卡檢查,民警采取閃燈、打手勢等方式示意其靠邊停車,李某某未按照民警指示停車接受檢查,民警隨即駕駛車輛尾隨,后在瀘縣得勝鎮(zhèn)大水壩村委會辦公樓門前岔路口處將其攔停,李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前述事實。經(jīng)鑒定,李某某當(dāng)日血液中乙醇含量為90.6mg/100m1,屬醉酒駕駛機動車。李某某因在本案中未停車接受檢查,阻礙民警執(zhí)行職務(wù),被瀘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個月至三個月,緩刑三個月至五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至一萬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瀘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鄭建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地址:瀘縣**鎮(zhèn)**村**組**號,聯(lián)系電話:166********;
2、偵查卷宗二冊、散頁材料五頁、光盤一張;
3、證人、鑒定人名單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6、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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