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葉集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葉檢刑訴〔2020〕63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424231979********,漢族,小學文化,務工人員,戶籍地為安徽省六安市葉集區(qū)**鎮(zhèn)**村**組,住安徽省六安市葉集區(qū)**鎮(zhèn)**小區(qū)**棟**單元**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葉集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葉集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20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20時許,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駕駛蘇UQ****號東南牌藍色小型轎車搭載涂某某,行駛至六安市葉集區(qū)姚李鎮(zhèn)蓮花路與X010線交叉口北200米處時,被交警當場查獲。經鑒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43mg/l00ml。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身份信息等書證;
2.證人葉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安徽正源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
5.現(xiàn)場查獲等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依法從寬處理。因其具有坦白情節(jié),對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葉集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群
檢察官助理:顧方瑞
2020年10月27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于住處,聯(lián)系電話1351647****;
2.本案卷宗共壹冊(含現(xiàn)場查獲、提取血樣視頻光盤壹張、訊問視頻光盤壹張和電子卷宗光盤壹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量刑建議書》壹份和《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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