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濟南市濟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濟濟陽檢一部刑訴〔2020〕114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724301972********,漢族,初中文化,務工,群眾,戶籍地濟南市濟陽區(qū)**街道**村**號,住濟陽區(qū)**路**街**號。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濟南市公安局濟陽區(qū)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濟南市公安局濟陽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1月30日13時47分許,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駕駛魯******號小型轎車,在濟陽區(qū)龍海路渝都火鍋店門口倒車時,與張某甲(男,13歲)推行的助力車發(fā)生碰撞,致張某甲受傷,小型轎車受損。經(jīng)濟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證鑒定所檢驗,案發(fā)當日李某某靜脈血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226.2±9.6mg/100ml,系醉酒狀態(tài)。經(jīng)濟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濟陽區(qū)大隊認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血樣提取登記表、發(fā)破案經(jīng)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賠償協(xié)議書及諒解書等書證;濟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證鑒定所檢驗報告;證人張某乙的證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應從寬處罰;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應當從寬處罰。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個月至三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濟南市濟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艾晶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谄渥√帯?/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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