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陽泉市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陽城檢二部刑訴〔2020〕333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1403031980********,漢族,中專文化程度,群眾,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山西省陽泉市礦區(qū),住山西省陽泉市礦區(qū)**樓**門**號。被告人李某某于2000年2月1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陽泉市礦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2008年6月25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陽泉市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2012年7月17日因吸毒被陽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陽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10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陽泉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2時31分,被告人李某某駕駛號牌為晉C****X的白色“比亞迪”牌小型普通客車,由西向東行駛至本市**區(qū)**路**路段時,交警四大隊民警示意停車接受檢查,依法對李某某進行呼氣酒精含量檢測,結果為119mg/100ml。后民警將李某某帶至陽煤集團總醫(yī)院抽取血液并送檢,經(jīng)司法鑒定:從送檢的李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66.66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及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兩個月,并處罰金?,F(xiàn)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將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陽泉市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鑫
檢察官助理:張杰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于山西省陽泉市礦區(qū)**樓**門**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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