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徐州市云龍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203231981********,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住徐州市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鎮(zhèn)**村**隊**號。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qū)彛?019年11月21日經(jīng)本院決定取保候?qū)?,同日由該分局?zhí)行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李某某,聽取了被告人李某某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21時許,被告人李某某飲酒后駕駛蘇CB****小型普通客車上道路行駛至新元大道與新安路交叉路口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后被告人李某某依法被帶至徐州市中心醫(yī)院新城區(qū)分院依法采集血樣。經(jīng)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物證鑒定室鑒定,被告人李某某靜脈血中檢出乙醇成份,含量為209.5mg/100ml血,屬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血樣提取登記表、涉案照片等書證;
2.證人秦某某、劉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物證鑒定室出具的《檢驗報告》;
5.呼氣酒精含量測試筆錄;
6.錄音錄像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系坦白。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個月十五日至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徐州市云龍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鐵林
2019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谛熘菔薪?jīng)濟開發(fā)區(qū)**鎮(zhèn)**村**隊**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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