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邳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邳檢刑一刑訴〔2020〕360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3251973********,漢族,中專文化,原**員工,住徐州市邳州市運河鎮(zhèn)**中區(qū)**號。曾因酒后駕駛非營運機動車于2018年11月2日被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罰款1000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F(xiàn)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2020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5月12日15時18分,被告人李某某在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酒后駕駛逾期未檢驗的蘇CT****號小型普通客車,沿邳州市運河鎮(zhèn)福州路由北向南行駛至銀杏大道交匯路口處右轉(zhuǎn)彎時撞到從其右側(cè)輔道向左通過該路口的被害人許某某駕駛的自行車,致許某某受傷,兩車受損。經(jīng)抽取案發(fā)時李某某靜脈血液鑒定,其血中乙醇成份含量為179.4mg/100ml血,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同日16時許,被害人親屬劉某某報警,被告人李某某在醫(yī)院被邳州市公安局帶走。被告人李某某尚未賠償被害人損失。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發(fā)破案經(jīng)過、到案經(jīng)過、接警單、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
2.被害人許某某的陳述;
3.證人惠某某的證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徐州市公安局出具的物證檢驗報告;
6、邳州市公安局調(diào)取的監(jiān)控視頻。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在駕駛證被暫扣期間,仍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定、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謝燕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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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摇?/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光盤壹張。
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壹份,《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壹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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