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宜檢一部刑訴〔2020〕570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3271983********,漢族,初中畢業(yè),農民,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陽縣**鎮(zhèn)**村**組,住宜陽縣**鎮(zhèn)**小區(qū)**號樓**單元**樓。因涉嫌危險駕駛罪,2020年8月20日被宜陽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宜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3時32分,?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駕駛豫CQ****號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宜陽縣安虎線興宜路路段時被宜陽縣交警大隊一中隊民警查獲。?經河南金鑒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為155.0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戶籍前科及身份證明、查獲經過、抽血照片、抽取血樣登記表、駕駛人員及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等書證;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3司法鑒定意見書等證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對被告人李某某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13000元,并建議適用速裁程序審理,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宜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花平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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