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隴南市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徽檢一部刑訴〔2020〕53號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226301980********,中共黨員,漢族,小學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甘肅省隴南市徽縣,住徽縣**鎮(zhèn)**村**社**號,農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徽縣公安局取保候審;于同年12月8日被徽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無前科。
值班律師許文琪,隴南星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甘肅省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16時17分,被告人李某某無證駕駛號牌為甘K*****普通二輪摩托車,沿徽縣嘉陵鎮(zhèn)嘉陵村談山社至魚崖社村道200m處時,被徽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后經陜西省漢中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對李某某血樣進行法醫(yī)學鑒定,其血液酒精含量為260.18mg/100ml,屬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tài)度較好,具有坦白情節(jié)。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犯罪事實證據:1.書證:接處警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查獲經過、強制措施憑證、呼氣酒精測試結果單、血樣提取登記表、戶籍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廣東省計量科學研究院檢定證書、現場檢測報告書等;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3.鑒定意見;4.現場調查筆錄及照片;5.視聽資料:訊問同錄光盤一張。
量刑情節(jié)證據: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2.認罪認罰具結書。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無證駕駛號牌為甘K*****普通二輪摩托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認罪,且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對其判處一個月拘役,并處罰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徽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桑云
檢察官助理:滿運爽
2020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取保候審,住徽縣**鎮(zhèn)**村**社***號。
2.偵查卷1冊。
3.光盤1張。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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