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阜寧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阜檢一部刑訴〔2020〕84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9231972********,漢族,小學文化,阜寧縣**科技責任有限公司職工,戶籍所在地江蘇省阜寧縣,住阜寧縣**鎮(zhèn)**村**組**號。曾因犯搶劫罪,于1998年3月29日被阜寧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因涉嫌危險駕駛罪,2019年12月11日被阜寧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020年2月24日經(jīng)本院決定取保候?qū)彛稳沼筛穼幙h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阜寧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聽取被告人的意見,聽取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5時30分許,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摩托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酒后駕駛牌號為蘇J*****的普通二輪摩托車沿阜寧縣阜城街道射河北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化肥廠對面水泥路上駛?cè)氲缆纷髠?cè)逆向行駛時,與相對方向行駛的由單某某駕駛的牌號為阜寧*****電動自行車發(fā)生碰撞,致單某某受傷,雙方車輛不同程度受損。阜寧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李某某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要責任。經(jīng)鹽城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檢驗被告人李某某的血樣中檢出乙醇,其含量為每百毫升207.5毫克。?
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報警仍在現(xiàn)場等候交警處理,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賠償單某某各項費用計人民幣23000元并達成賠償協(xié)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阜寧縣公安局扣押的摩托車等物證;
2.?阜寧縣公安局提取和制作的人口信息登記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書證;
3.?證人單某某、周某某的證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鹽城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物證檢驗報告等鑒定意見;
6.?阜寧縣公安局制作的現(xiàn)場勘查筆錄等證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的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自動歸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阜寧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朱朝陽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诟穼幙h**鎮(zhèn)**村**組**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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