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曹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曹檢一部刑訴〔2021〕13號
被告人李某甲,男,****年**月**日出生于山東省曹某,公民身份號碼******************,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曹某**鎮(zhèn)**莊**村**莊**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曹某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同年12月15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并由曹某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受案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時30分許,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駕駛魯******號小型轎車沿曹某***鎮(zhèn)**大街由南向北行駛至省道318曹某**大街東段路口處向東轉彎時,與沿**路由東向西李某乙駕駛的魯******/魯*****號重型半掛貨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兩車受損。經菏澤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檢驗,被告人李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93.0mg/100ml,已達到醉酒標準。經曹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李某甲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人李某甲賠償李某乙車輛維修費3500元并取得其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協議書、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等;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李某乙的陳述;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菏澤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理化檢驗報告;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曹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永生
檢察官助理馬文娟
2021年1月8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現取保候審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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