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張家川回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張檢刑訴〔2019〕72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回族,生于1962年**月**日,居民身份證號碼:6205251962********,文盲,張家川縣人,家住甘肅省張家川回族自治縣張家川鎮(zhèn)**村**組**號,農(nóng)民,群眾,無前科。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張家川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天水市森林公安局張家川縣森林公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因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一次,公安機關于2019年7月15日補查重報。因該案疑難、復雜,于同年8月15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2019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30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3月16日15時許,被告人李某某駕駛手扶拖拉機往自家農(nóng)田運轉牛糞,當途經(jīng)其弟李某甲家退耕還林地附近的村路時撿到一打火機,被告人李某某便用打火機將李某甲家地埂內側的荒草點燃,致楊上村及周邊村退耕還林地大面積起火,后被告人李某某便與同村村民李某乙、李某丙等人在著火點附近開始救火直至17時許才將火撲滅。經(jīng)寧夏綠森源森林資源司法鑒定中心鑒定:1、涉案林地過火面積為96.6畝;地類為退耕還林林地。2、涉案林地主要樹種為核桃、側柏、刺槐、杏樹;過火燒毀核桃31株、側柏2462株。3、涉案林木價值為3854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書證;2.證人李某乙、李某丙等人證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司法鑒定書;5.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指認筆錄、辨認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在森林防火期內擅自野外用火,過失引起火災,造成林地過火面積超過2公頃以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特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張家川回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馬永生
2019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
2.案卷三冊;
3.起訴書一式十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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