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扶檢一部刑訴〔2020〕86號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07241997********,漢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扶余市人,住扶余市**鄉(xiāng)**村。曾因尋釁滋事,于2014年4月17日,被扶余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不予執(zhí)行。因阻礙執(zhí)行職務,于2020年1月22日被扶余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20年2月1日被扶余市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因涉嫌妨害公務罪,經(jīng)本院決定,于2020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扶余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10時許,被告人李某甲在扶余市火車站前廣場附近駕車違反交通法規(guī)。扶余市公安局**大隊**中隊指導員劉某某帶領工作人員疏導交通過程中,輔警李某乙、李某丙等人制止李某甲違法行為時,被告人李某甲對李某乙、李某丙進行辱罵、毆打,阻礙執(zhí)法。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出院診斷書、辦案說明、諒解書、抓捕經(jīng)過、行政處罰決定書、戶籍信息及前科劣跡證明;
2.??證人周某某、劉某某、王某某、李某丁、馮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李某乙、李某丙的陳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5.??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執(zhí)法現(xiàn)場視頻。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李某甲父母向被害人賠禮道歉,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告人李某甲承認指控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扶余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大明
2020年3月12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證人名單。
4.認罪認罰具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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