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資興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資檢公訴刑訴〔2020〕47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10811980********,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和住所地均為湖南省資興市**鎮(zhèn)**區(qū)總廠**村**棟**號。因犯故意傷害罪、搶劫罪,于2009年10月19日被資興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資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日被資興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資興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因吸食毒品被資興市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12日,同時資興市公安局決定對李某某強制隔離戒毒2年,送郴州市第一強制隔離戒毒所執(zhí)行。同日,因李某某患有疾病和身體內有異物,經(jīng)審批,李某某轉到資興市強制隔離戒毒所病殘人員收治中心接受治療。李某某在接受強制隔離戒毒和治療期間,分別于2019年7月23日、9月13日、10月11日多次對自己不服從管教的行為進行了書面檢討。
2019年10月22日20時左右,資興市強戒所按照規(guī)定,安排醫(yī)務人員對監(jiān)房進行查房和發(fā)放藥品,強戒所教導員黃某甲、返聘退休民警易某某以及其他值班輔警一起配合醫(yī)務人員進行逐房檢查發(fā)藥。在12號監(jiān)房檢查時,黃某甲、易某某進入監(jiān)房維持秩序,因李某某不服從安排,與黃某甲、易某某發(fā)生爭執(zhí),導致監(jiān)房秩序開始混亂。黃某甲、易某某等民輔警準備按照規(guī)定將李某某帶出監(jiān)房實施禁閉措施時,遭到其抵制,于是黃某甲、易某某等民輔警開始對李某某上銬進行約束,李某某對此極力反抗,并將黃某甲的警服左肩警銜扯掉,用頭頂撞易某某肩部,導致易某某受傷,經(jīng)鑒定,易某某的傷情被評定為輕傷二級。
2019年10月23日9時許,資興市強戒所組織民輔警準備對禁閉室的被告人李某某進行上銬約束教育,李某某不服從民警指令,拒不伸出雙手上銬,隨后,民輔警進入禁閉室對李某某強行約束上銬,李某某在約束上銬的過程中極力反抗對抗約束,并用右手裝有水的塑料水壺用力甩打返聘退休民警黃某乙的眼部,導致黃某乙眼部受傷,經(jīng)鑒定,黃某乙的傷情被評定為輕微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書證:接報案登記表、到案說明、戶籍證明、工作證明、警察證復印件一份、勞務合同、檢討三份、監(jiān)控截圖、刑事判決書等書證;2.證人證言:證人申某某、何某某、肖某某、羅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的陳述:被害人易某某、黃某乙、黃某甲的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郴慶興司所[2019]臨鑒字第194號、18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6.監(jiān)控視頻。
本院認為,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資興市強戒所的民輔警依法執(zhí)行職務,且造成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資興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歐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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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羈押于資興市看守所,聯(lián)系電話:1378655****。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碟2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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