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焦解檢一部刑訴〔2020〕150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8021959********,漢族,初中畢業(yè),焦作市********工作人員,戶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區(qū),住焦作市山陽區(qū)****家屬院*號樓*單元*樓*戶。因涉嫌妨害公務,于2020年8月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務犯罪,于2020年8月13日經解放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于2020年8月1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21時許,被告人李某某在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區(qū)站前路友誼路交叉口東北角友客來面館門口,在民警李某甲等人執(zhí)行公務時,使用暴力方法阻礙執(zhí)法,并打傷民警李某甲。后在焦南公安分局案件偵辦大隊值班室先后兩次踹踢值班民警左某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發(fā)破案經過等書證;
2、證人李某甲、左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方式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焦作市解放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西姣
檢察官助理:張鵬飛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證據(jù)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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