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隆檢一部刑訴〔2020〕126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05251974********,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農(nóng),戶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臺市隆某某**鎮(zhèn)**村。因涉嫌阻礙執(zhí)行職務,于2019年12月16日被隆某某公安局決定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五百元。因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隆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日被隆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隆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隆某某***局執(zhí)法人員在巡查違法占地情況時遭到被告人李某某阻礙,同月16日,隆某某公安局**派出所決定對李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五百元。民警郭某某帶領輔警張某某等人對李某某執(zhí)行行政拘留,在送往隆某某醫(yī)院進行體檢的路上,李某某辱罵公安機關及民警,張某某進行制止時右手中指被李某某咬傷。經(jīng)隆某某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張某某的損傷系輕微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信、行政處罰決定書、道歉信;2.證人證言:證人張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鑒定書、司法鑒定意見書;5.其它證明材料:到案經(jīng)過、情況說明。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隆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苗瑞??
2020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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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羈押于隆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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