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長沙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長縣檢刑檢刑訴〔2020〕220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5811995********,漢族,高中文化,務工,戶籍地及居住地均為湖南省武岡市**街道**路**號**號。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長沙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5月27日被長沙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長沙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于2日至5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提供毒品和場地,七次在長沙縣安沙鎮(zhèn)毛塘鋪“怡家時尚酒店”客房和長沙縣**鎮(zhèn)**棟一無名當鋪內(nèi)容留蔣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具體事實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出資1000元購買少量冰毒和麻古,在上述酒店開8502號客房,后在該客房內(nèi)容留蔣某某等人吸食毒品。
2、2020年4月2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出資500元購買少量冰毒和麻古,在上述酒店開8606號客房,后在該客房內(nèi)容留蔣某某等人吸食毒品。
3、2020年4月26日18時許,被告人李某某出資500元購買少量冰毒和麻古,在上述酒店開8508號客房,后在該客房內(nèi)容留蔣某某等人吸食毒品。
4、2020年4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出資500元購買少量冰毒和麻古,在上述酒店8508號客房內(nèi)容留蔣某某等人吸食毒品。
5、2020年4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出資500元購買少量冰毒和麻古,在長沙縣**鎮(zhèn)**棟一無名當鋪內(nèi)容留蔣某某等人吸食毒品。
6、2020年5月5日15時許,被告人李某某出資500元購買少量冰毒和麻古,在長沙縣**鎮(zhèn)**棟一無名當鋪內(nèi)容留蔣某某吸食毒品。
7、2020年5月7日20時許,被告人李某某出資500元購買少量冰毒和麻古,在長沙縣**鎮(zhèn)**棟一無名當鋪內(nèi)容留蔣某某等人吸食毒品。
2020年5月11日12時許,民警在長沙縣**鎮(zhèn)**棟一無名店鋪內(nèi)抓獲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指認照片、轉(zhuǎn)賬記錄等書證;2.證人蔣某某、蔡某某、陳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辯解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七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罰金四千元人民幣。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長沙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留鎖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羈押在長沙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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