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會理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會檢一部刑訴〔2020〕1336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34251976********,漢族,小學文化,四川省會理縣人,住會理縣**鄉(xiāng)**村**組。因涉嫌投放危險物質罪,?2020年7月12日被會理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經(jīng)本院批準,2020年7月23日被會理縣公安局逮捕,現(xiàn)羈押于會理縣看守所。
本案由會理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投放危險物質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和隊長劉某甲家有土地糾紛未得到解決,其多次尋找村組干部無果,便決定向劉某甲家水池投放農(nóng)藥,借此把問題搞大,最后解決問題。2020年7月11日11時30分,李某某攜帶兩瓶農(nóng)藥到劉某甲家水池處。后民警及村干部及時趕到現(xiàn)場,切斷水池出水管,并通知在此水池內接水飲用的劉某甲、劉某乙、姚某某等人停用池內水。
2020年7月24日,經(jīng)涼山州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從水池蓋板、農(nóng)藥瓶內殘留藥劑及水池管內提取的水樣中均檢測出莠去津。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接處警登記表及到案經(jīng)過、諒解書;
2、證人李某某的證言;
3、受害人劉某甲、姚某某等人的陳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涼山州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意見書;
6、現(xiàn)場辨認筆錄及圖片。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向他人飲用水源內投毒,威脅不特定主體的生命安全,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投放危險物質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本院為打擊犯罪,保障公共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會理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沙曉剛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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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羈押于會理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一冊
3.起訴書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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