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普定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普定檢刑訴〔2020〕129號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5271968********,漢族,小學文化,務農,戶籍所在地貴州省普定縣,住普定縣**鄉(xiāng)**村**組。因涉嫌拒不執(zhí)行判決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普定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拒不執(zhí)行判決罪,于2020年9月22日經本院批準,于同日被普定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經本院決定,于2020年9月29日對其取保候審。
本案由普定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拒不執(zhí)行判決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之子肖某某在工地上工作時意外死亡,用人單位一次性賠償死者肖某某家屬各項費用共計80萬元,扣除10萬元作為肖某某的安葬費,剩余70萬元在其丈夫肖某某(已判刑)處管理。后孫某甲(與肖某某系同居關系)及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該三人系孫某甲、肖某某的子女)與李某某、肖某某因該70萬元分配發(fā)生糾紛,遂于2015年1月16日將肖某某、李某某訴至普定縣人民法院。2015年4月2日,普定縣人民法院作出(2015)普民初字第182號判決,判決被告肖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原告肖某丙應分割財產及撫養(yǎng)費共計158960.72元返還原告孫某甲管理,一審宣判后,孫某甲、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不服,向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5年8月26日,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市民終字第33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肖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將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應分得的467401.8元交由三人的監(jiān)護人孫某甲管理。2015年9月28日,二審判決生效,肖某某拒絕履行判決確定的支付義務。2015年11月23日,申請人孫某甲向普定縣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zhí)行申請,該院受理后,向被執(zhí)行人肖某某發(fā)放執(zhí)行通知書等相關執(zhí)行手續(xù),事后法院執(zhí)行局工作人員到普定縣**鄉(xiāng)**村李華瓊、肖某某家中執(zhí)行終審判決,但二人拒不執(zhí)行。經查發(fā)現,在該民事糾紛一審期間,被告人李某某丈夫肖某某于2015年1月7日將肖某某死亡所獲得的賠償款70萬元轉賬到李某某的賬戶上;同年1月14日、30日、31日,李某某分三次從其賬戶提取現金20萬元、20萬元、30萬元,后該70萬元去向不明。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其子女與申請執(zhí)行人孫某甲于2020年9月22日在普定縣人民法院達成執(zhí)行和解協議,李某某子女向孫某甲償還肖某丙應得部分155800.67元,案件受理費13500元,合計169300.67元;孫某甲自愿放棄肖某甲、肖某乙應得部分311601.13元,并于同日按照執(zhí)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人員基本信息、民事起訴狀、判決書、生效證明書、交易憑證、執(zhí)行和解協議等;2.證人證言:證人孫某甲、周某某、盧某某、孫某乙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為逃避法律義務,與丈夫肖某某共同轉移涉案款70萬元,在人民法院民事判決生效后,作為被執(zhí)行人有能力執(zhí)行而拒不履行,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拒不執(zhí)行判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在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其家屬與申請執(zhí)行人孫某甲在人民法院達成執(zhí)行和解協議,并已按協議履行,酌情可以從輕處罰,故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可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州省普定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文憲?????????????????????????????????????????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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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現取保候審在普定縣**鄉(xiāng)**村**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證據四冊,散卷三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二份。
5.《建議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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