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宛城檢一部刑訴〔2020〕236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29241975********,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無業(yè),非中共黨員,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陽市臥龍區(qū)**鎮(zhèn)**村**組**號(現(xiàn)住址地與戶籍所在地一致)。因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南陽市公安局新華分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8月5日被宛城區(qū)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南陽市公安局新華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經營位于南陽市宛城區(qū)**路**市場南側的“百年**店”期間,拖欠為其打工的被害人岳某某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工資共計9500元,岳某某多次討要無果將其反映至南陽市宛城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2019年5月9日南陽市宛城區(qū)勞動保障監(jiān)察局責令李某某于2019年5月17日前支付,李某某逾期仍不支付。2019年11月21日南陽市臥龍區(qū)人民法院判決李某某十五日內支付岳某某工資9500元,李某某仍逾期不付。2020年4月29日,南陽市臥龍區(qū)人民法院將李某某資產凍結并對拖欠岳某某的工資自動履行支付。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常住人口登記表、違法犯罪查詢證明、到案經過、南陽市宛城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限期整改指令書、臥龍區(qū)人民法院判決書、微信凍結劃扣截圖及聊天截圖等書證;2.被害人岳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shù)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一規(guī)定,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南陽市宛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寧旗
檢察官助理:陸璐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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