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南陽市公安局光武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挪用資金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以及認罪認罰所導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9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已依法訊問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并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實了案件事實與證據(jù)。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山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任市場部銷售經理,負責河南、山西、湖北三省的海爾汽車空調銷售工作。2018年12月份,李某某在訂貨會上結識了參加該公司訂貨會的被害人王**,該王在南陽市光彩市場汽配區(qū)經營汽車空調、電器、燈具批發(fā)。王**繳納1萬元意向金并與山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簽訂了80套海爾汽車空調配件,總價值228920.00元。訂貨會后李某某以公司名義向王**催收貨款,以享受優(yōu)惠為由前后兩次向王**催要貨款224799.44元,轉入李某某的個人賬戶。后王**多次向李某某催問空調配件是否發(fā)貨,李某某稱訂貨單已經發(fā)給海爾汽車空調配件公司總部,等候派單發(fā)貨。2019年3月6日,王**因沒有收到貨再次聯(lián)系李某某時已聯(lián)系不上,該224799.44元貨款被李某某用于網絡游戲賭博揮霍。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
2.被害人王**的陳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在任山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任市場部銷售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進行非法活動,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挪用資金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認罪、認罰,簽署具結書,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對其處六個月至一年之間有期徒刑量刑,并處罰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提起公訴,請依法懲處,建議使用簡易程序。
此致
南陽市臥龍區(qū)人民法院
檢 察 員:張繼云
代理檢察員:王 偉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羈押于南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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