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云南省陸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陸檢一部刑訴〔2020〕505號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2231976********,漢族,文盲,農民,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陸某某,住陸某某**鎮(zhèn)**村委**村**號,未受過刑事處罰。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2020年7月15日被陸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11月16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并由陸某某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陸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1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以明顯低于市場價的2200元向他人購買了一輛價值人民幣5311元的二輪摩托車。經查,該摩托車為陳某甲于當日在陸某某芳華鎮(zhèn)衛(wèi)生院被盜的摩托車。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摩托車已追退失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抓獲經過、情況說明等書證;2.證人孫某某、余某某、王某某、陳某乙的證言;3.失主陳某某、張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價格認定結論書;6.人像辨認、扣押筆錄及照片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被告人李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陸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潘鴻艾
檢察官助理:龔媛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中(李某某電話號碼:1580874****)。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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