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州市柳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柳南檢刑訴〔2020〕242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11211974********,漢族,小學文化,個體,戶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陽縣**鎮(zhèn)**村,現住廣西柳州市柳南區(qū)**村**號出租房。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8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是贓物的情況下,到柳州市柳南區(qū)**路**村**號**物流公司,分四次向何某某(另案處理)收購何某某利用職務之便侵占的**物流公司的汽車配件,后轉手賣給廢鐵回收店,共獲贓款人民幣44965元,其本人從中獲利717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辨認筆錄,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贓物而收購,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柳州市柳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韋艷琴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羈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叁冊隨案移送。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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