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陽市宜城市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宜檢公訴刑訴〔2020〕19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生于1996年**月**日,身份證號碼4206841996********,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鎮(zhèn)**村**組**號,住宜城市**村。2018年1月6日因吸毒被宜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月8日決定強制隔離戒毒二年。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0月22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2020年1月8日被宜城市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因吸毒被宜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羈押于宜城市拘留所,同日17時許吃完飯后,李某叫同監(jiān)室的王某某給其洗碗,王某某沒有答應,李某某就用拳頭對王某某頭部、面部、胸部進行毆打,王某某用雙手護頭,其右手、面部等部位被李某某毆打致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王某某右手第2掌骨完全性骨折,其損傷程度已構成輕傷二級。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被害人王某某陳述;2.證人楊某某、熊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現(xiàn)場監(jiān)控視聽資料;6.到案經(jīng)過、諒解書、收條等書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檢 察 員: 楊茂翠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羈押于宜城市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量刑建議書1份。
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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