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岳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長岳檢一部刑訴〔2020〕2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04261967********,湖南省祁東縣人,漢族,高中文化,無職業(yè),現(xiàn)住湖南省祁東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長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長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10月24日凌晨3時許,在長沙市岳某某**街道**村**別墅**宿舍內,被告人李某某用手機調大音量看視頻,影響被害人鄒某某正常休息,便要求被告人李某某將音量調小,被告人李某某未予理睬。被害人鄒某某遂搶過被告人李某某的手機摔于床鋪,雙方因此發(fā)生沖突,被害人鄒某某因被告人李某某還擊,站立不穩(wěn)后撞至室內一方凳,導致胸部受傷。經鑒定,被害人鄒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2018年12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動投案,并在到案后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已賠償被害人鄒某某共計人民幣11400元,取得了被害人鄒某某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1、戶籍證明、到案經過等書證;2、證人賀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鄒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現(xiàn)場照片等勘驗等筆錄;5、鑒定書等鑒定意見;6、調解協(xié)議書等調解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系自首、認罪認罰,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可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長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周翔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1917673****)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公安機關訊問被告人李某某的同步錄音錄像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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