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華寧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華檢一部刑訴〔2020〕61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04241995********,漢族,小學(xué)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華寧縣,住華寧縣**鎮(zhèn)**街**隊**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2020年2月3日被華寧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20年3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云南省華寧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19時許,被告人李某某與陳某某在華寧縣**鎮(zhèn)**村村委**村待客處因瑣事發(fā)生口角,后李某某用凳子將陳某某的頭部砸傷。經(jīng)鑒定,陳某某此次損傷達輕傷一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辨認筆錄;7.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致一人輕傷一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動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華寧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邱春良
白紅霞
2020年3月11日
附: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電?588788****;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3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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