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安縣檢一檢刑訴〔2020〕88號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5021990********,漢族,小學(xué)文化程度,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陽市文峰區(qū),現(xiàn)住安陽市文峰區(qū)**鄉(xiāng)**村**號。無前科。因涉嫌故意殺人罪,2019年12月31日被安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殺人罪,經(jīng)本院批準,?2020年1月10日被安陽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安陽市安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殺人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因其男友張某某想跟其分手,遂買了一把長約十厘米的水果刀到水冶與張某某見面,欲殺害張某某。雙方見面后言語不和,后報警,在安陽縣公安局倫掌派出所,民警薛某某在接待李某某和張某某時,李某某用事先購買的水果刀捅向張某某,并大聲喊:“不是你死就是我死”,薛某某上前制止李某某,后民警郭某某到場共同制止,在制止過程中李某某用水果刀將郭某某的右手中指劃傷,將郭某某的衣服劃破。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2.被害人張某某的陳述;3.證人薛某某等人證言;?4.戶籍證明等書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殺害他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李某某已經(jīng)著手實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屬犯罪未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趙瑞芬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羈押于安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span>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