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臨渭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渭臨檢公訴刑訴〔2020〕22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年**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0502********2410,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省**市**區(qū)**辦**村**組**號,現住**辦**村**組,2008年5月13日,臨渭區(qū)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1000元。2011年9月23日假釋。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渭南市公安局臨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審,2019年11月26日解除取保候審,同日再次取保候審。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臨渭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11月1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駕駛裝載機,在臨渭區(qū)三張鎮(zhèn)溝北郭村東側溝地,指揮卡車在溝邊傾倒建筑垃圾時,被村民張某某、盛某某等人阻擋,雙方發(fā)生沖突后,車輛均停放在現場。當日20時30分許,為使被阻擋車輛離開現場,李某某獨自駕駛裝載機將阻擋在卡車北側的一輛BJ40越野車推擠大約2米,致使該越野車部分部件受損。經臨渭區(qū)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損越野車受損價值為5298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1)書證: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價格認定不予受理通知書等;(2)證人盛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張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價格認定結論書;(6)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等證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李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對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臨渭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車紅衛(wèi)
(院印)
2020年4月7日
附:1.被告人現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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