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瓦檢公訴刑訴〔2019〕608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10219********8838,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職業(yè),住遼寧省瓦房店市**鄉(xiāng)**村**屯**號,于2019年6月14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10月11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5日經我院批準逮捕,同日由瓦房店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已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并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實了案件事實與證據。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19時45分許,被告人李某某無駕駛資格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由北向南行駛至瓦房店市許蔡線38km+400m處會車時,超速行駛撞到前方行人楊某某,致其當場死亡。李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楊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李某某受傷后,被120急救送至瓦房店市**中心**院救治,當晚經民警詢問李某某,其如實陳述了肇事經過。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案件來源、抓捕經過、人口基本信息、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前科查詢證明等;?2.證人蔡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4.鑒定意見:瓦房店市公安局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等;5.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交通管理法規(guī),無駕駛資格駕駛無號牌機動車與他人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鋒
代理檢察員:??馬春成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羈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移送刑事偵查卷宗2冊,隨案移送量刑建議書、認罪認罰具結書、律師意見書各一份,共計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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