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鞏義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鞏檢一部刑訴〔2020〕844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018119**********,漢族,初中畢業(yè),個體戶,籍貫河南省鞏義市,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鞏義市回郭鎮(zhèn)*村*街*號。因醉酒駕駛機動車,于2020年5月28日被鞏義市公安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鞏義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鞏義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0時25分許,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駕駛豫A95YF9號牌小型普通客車,沿鞏義市回郭鎮(zhèn)長城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化肥廠橋附近處時,被民警現(xiàn)場查獲。經(jīng)鄭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檢驗,李某某乙醇含量為138.03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駕駛人及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血樣提取登記表、呼氣酒精測試單等書證;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3.證人邵某某的證言;4.鄭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檢驗報告;5.同步錄音錄像視頻光盤一張。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可以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鞏義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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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張維曉
??????????????????????????????檢察官助理:袁??航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河南省鞏義市回郭鎮(zhèn)*村*街*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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